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2024-11-12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家庭文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本意是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如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推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为赠与,而需要子女对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此,马女士的律师表示,当时马女士赠与这套房子的目的,就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同时,积极引导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其中一个案例是,一位百岁老人瘫痪在床,住在老年公寓,每月生活及护理费为2500元,但6名子女就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赡养义务

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多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一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一开始张勤与王园相处到也可以,但是在女儿王园交男朋友后,一切发生了变化,王园的男朋友从双方谈恋爱开始就搬来与王园同住,男朋友的一些不好习惯引起张勤不满,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后王园认为是老年人与年轻人习性各方面不同,不适合一起居住,竟要把母亲张勤赶出去,张勤当然不同意搬离,认为该房屋是和老伴共有的,但是王园却振振有词,说房屋现在登记在她名下,房子是她的,她说了算,那么本案中,张勤可以要回赠与的房屋吗?诚然,长辈对晚辈总是无私付出、勤勤恳恳、不求回报,总是希望将最好的留给下一代

2023年10月,陈爷爷在2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一些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其他晚辈,这类行为体现了老人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往往寄托着老人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尤其是在赠与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该综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探查赠与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几年前吕某不慎摔倒,导致身体瘫痪,生活无法自理2013年,马女士和继子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当然,马女士并没有让小赵掏一分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份珍贵的“礼物”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阿姨将自己的房子无偿赠与小赵,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主要照顾过马阿姨,还为马阿姨长期保管个人证件、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在年逾七旬的马阿姨长期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小赵至少应该照顾好马阿姨的日常起居,但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因此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也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的性质审理中,法院到吕某所居住的老年公寓调查其实际生活照料情况,吕某认为自己瘫痪在床,居住在老年公寓更加方便获得全面照管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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